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是长效机制
日期:2013-12-25 11:26
围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大致分为两种模式:一种可称为行政监管模式,主要依赖行政力量的监督和管理,利用行政权力的强制作用来提高农产品质量。我国现行体制基本上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种可称为产品责任模式,其做法是将农产品归入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农产品和其他工业产品一律适用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其代表国家是美国、法国。在产品责任法立法模式下,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巨额民事责任的承担来惩戒不法经营者,同时在巨额赔付激励下,每一位消费者都将有足够的动力去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
  房建恩认为,我国目前体制选择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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