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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
2013-12-19 13:41
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公布的信息应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的信息,以及涉案产品相关信息。
此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负责全国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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