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2-16 11:26
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
(四)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畜禽收购
第十五条 畜禽收购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前,应当查验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
畜禽运载工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疫要求。收购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第十六条 畜禽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记录,完整、真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