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2-16 11:26
质量安全责任。
饲养者自主使用投入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按约定使用投入品的,双方均应当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出售畜禽时应当出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
饲养者不得出售应当依法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畜禽标识不全的应当补加标识。
第十四条 禁止在畜禽饲养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