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日期:2013-12-16 11:26
质量安全责任。
  饲养者自主使用投入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按约定使用投入品的,双方均应当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出售畜禽时应当出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
  饲养者不得出售应当依法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畜禽标识不全的应当补加标识。
  第十四条 禁止在畜禽饲养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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