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2-16 11:26
构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畜牧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畜禽产品等认证。
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自身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立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