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日期:2013-12-16 11:26
罚的;
  (三)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投诉,未依法处理或者答复的;
  (四)畜禽产品检疫机构及其检疫人员出具虚假检疫证明的;
  (五)未依法履行职责,出现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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