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2-16 11:26
罚的;
(三)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投诉,未依法处理或者答复的;
(四)畜禽产品检疫机构及其检疫人员出具虚假检疫证明的;
(五)未依法履行职责,出现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