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2-16 11:26
或者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对饲养、收购、屠宰和贮运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或应给予处罚而未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