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日期:2013-12-16 11:26
检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行为时,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检查;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核查;对确属涉嫌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产品相关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信用情况通报信用主管部门,并与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追溯制度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大或者典型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等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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