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2-16 11:26
禽标识的;
(四)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畜禽产品。
第二十六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养、收购、屠宰、贮藏、运输的畜禽产品及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二)调查、了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违法使用的投入品以及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