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2-16 11:26
疫证明编号、畜禽产品存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贮藏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四条 从事畜禽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流向记录,如实记载关联人、时间、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及联系方式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收购、屠宰、贮藏、运输下列畜禽产品:
(一)含有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二)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无动物检疫证明、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