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日期:2013-12-16 11: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人工饲养且用于食用的畜禽及其初级产品。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含贩运,下同)、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省、市、县(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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