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试行)
日期:2012-07-17 10:57
豆芽;
  8. 屠宰猪、牛、羊等牲畜前,给牲畜注射阿托品等药品,以及在屠宰时往牲畜体内灌注水、明胶等物质;
  9.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屠宰场从事屠宰生猪经营业务的;
  10. 集中屠宰鸡、鸭等禽类时,使用工业用松香、沥青等有害物质拔除羽毛的。
  (二)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有害物质和使用变质原料。
  11. 用霉变米等粮食抛光处理后作为食用粮食销售;
  12. 用潲水油、地沟油、餐厨废弃物或病死畜禽肉提炼食用油;
  13. 在加工米粉、米线等米制品中添加吊白块、硼酸和硼砂等有害化工制品;
  14. 在加工面粉、
4/5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09 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