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7-17 10:57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推诿不接受举报的;
(二)受理举报单位及有关人员未及时组织调查或不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利用知晓的信息,本人或伙同他人冒领奖金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省食安办对案件举报人给予奖励,各食品安全分管部门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食安办印发的《海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