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试行)
日期:2012-07-17 10:57
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给予奖励,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下列举报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分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食品安全分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执法过程中掌握的信息,授意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举报。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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