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试行)
日期:2012-07-17 10:57
决定或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食品安全分管部门向省食安办递交《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建议书》,并附相应的《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线索交办书》、举报受理记录、案件调查过程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材料。省级食品安全分管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也按上述规定向省食安办报送材料。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移送公安部门的食品安全分管部门提出奖励建议;省公安厅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举报,由省公安厅提出奖励建议。
  (二)奖励审批。
  省食安办收到奖励建议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
18/5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21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