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7-17 10:57
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案件查处部门裁决。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奖励建议。
先行奖励:市、县(区)食品安全分管部门对举报线索调查后,依法立案查处的,应在立案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食品安全分管部门向省食安办递交《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先行奖励建议书》并附相应的《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线索交办书》和立案审批等材料。省级食品安全分管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也按上述规定向省食安办报送材料。
处罚奖励:市、县(区)食品安全分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