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试行)
日期:2012-07-17 10:57
出判决后,省食安办对举报人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时扣除已经先行奖励的部分。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前,主动通报省食安办,并提供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对新闻媒体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只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时间为准。但第二、第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调查有补充作用的,可给予5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提供同一线索的,按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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