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修改拟加大监管者法律责任
日期:2013-11-19 09:35
 胡锦光:食品安全法原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较少针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送审稿弥补了这一不足。
  新增规定主要有:一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在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除追究行政处分责任外,还增加规定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除追究行政处分责任外,增加规定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增加规定,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对有关部门的主要
5/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17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