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修改拟加大监管者法律责任
日期:2013-11-19 09:35
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
  三、增加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四、增加规定,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关于惩罚性赔偿,在保留原有的10倍价款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视具体情况,可以选择损失3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
  渎职官员将面临刑事追究
  问:食品安全监管者的法律责任方面增加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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