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修改拟加大监管者法律责任
日期:2013-11-19 09:35
已经成为社会的基本共识。
  问:送审稿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惩罚力度的加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胡锦光:一、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货值不足1万元以上的,由原来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提高到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1万元以上的,由原来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提高到并处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除保留吊销许可证外,增加了行政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增加了终身不得从事城市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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