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2-07-13 09:57
微生物,并充分考虑土地的消纳能力。
  二是关于治理措施。(第19条至第25条)
  为加强对污染的治理,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要及时收集、贮存、清运,采取防渗漏和防恶臭措施;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不得直接向水体等环境排放;对于染疫畜禽及病害废弃物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无害化处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污染监测;对于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散养密集区,县政府要制定综合整治方案进行治理,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
  (三)激励措施。(第四章)
  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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