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屠宰厂将建立畜产品召回制度
日期:2013-09-26 11:15
  畜禽屠宰厂(点)应当建立畜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立即停产,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9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一步规范畜禽饲养、收购、屠宰、贮运、监管等环节的相关活动,新增建立畜产品召回制度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等条款。
  畜禽饲养:不得出售无标识畜禽
  《条例》草案规定,饲养者不得出售应当依法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畜禽标识不全的应当补加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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