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养殖场搬迁受损应予补偿
日期:2012-07-10 10:13
愿进一步消减排污量的,由县、乡政府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资金扶持范围。
  此外,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详细内容请登陆网站阅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8月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 //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畜禽养殖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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