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财政部做好家禽养殖加工重点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8-22 14:30
接拨付相关企业,并将结算情况报专员办备案。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贴息办法,认真审核企业贴息资料,准确测算贴息金额;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证要全额追回相关资金,并予以通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和督促家禽养殖加工龙头企业严格履行与农户、专业合作社等签订的订单合同,确保及时回收订单农户出栏家禽,加大收购农户饲养活禽,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二)总结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于2013年10月30日前将家禽养殖加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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