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财政部做好家禽养殖加工重点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8-22 14:30
以及银行证明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驻各省(区、市)专员办进行复核。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贷款合同到期日确定实际贴息时间和计算贴息额;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家禽养殖加工流动资金贷款规模。
  (二)公示要求。贴息测算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额要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
  (三)资金拨付。中央财政将贴息资金切块下达地方,实行包干使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专员办审核结果,将贴息资金及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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