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财政部做好家禽养殖加工重点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8-22 14:30
围(具体名单详见财农[2013]63号)。
  (二)贴息时间。贴息期限为6个月,2013年3月31日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为计息基数,计息期为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
  (三)贴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半予以贴息,即3%。
  二、贴息资金审核和兑付办法
  (一)审核程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农业产业化部门、畜牧部门,下同)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通知相关企业测算和申报贴息资金,并对企业申报的贷款贴息相关资料(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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