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拟制定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规定
日期:2013-08-16 13:47
规定,其要点如下:
  1. 规范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其标示内容。(草案第一点)
  2. 规范应标示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的范围。(草案第二点)
  3. 规范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产地(国)认定标准。(草案第三点)
  草案全文如下:
  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法有容器或包装法食品,应以中文显着标示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二、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三、食品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国为原产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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