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建生猪产品企业信用档案
日期:2013-08-14 15:58
产和销售实行全程信息化追溯管理,屠宰企业、生猪产品批发、分割配送企业(含品牌肉、分割肉、外来肉等向销售终端配送生猪产品的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申报经营资格、场地、设施等信息,经核实后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企业应当使用信息系统实时申报生猪产品生产和销售信息,并联网出具主管部门监制的票据。
  生猪产品零售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集体伙食单位不得采购和销售未建立信用档案屠宰企业或未纳入信息系统追溯的生猪产品,在广州市流通的牛、羊及乳猪产品拟参照该通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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