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意见(全文)
日期:2012-07-09 10:49
防治设施建设,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监管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技术支撑)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科技推广指导和服务体系,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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