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意见(全文)
日期:2012-07-09 10:49
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补偿)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限制养殖区域,或者因畜禽散养密集区域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扶持措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散养密集区域建设和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等相关资金支持以及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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