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对输入含肉加工产品的通关方式进行说明
日期:2013-07-12 15:21
局审查认可。
2. 输入时应检附输出国检疫机关签发的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并符合上述检疫条件规定,才能输入。
3. 产品包装如无中文或英文标示,请提供包装成分标示的中文或英文译文。
二、输入不含肉类、杂碎成分加工产品:
产品包装如无中文或英文标示,输入时请检附输出国官方或原厂以中文或英文开立的成分说明,或包装成分标示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译文,以利财政部关务署及该局判定,从而加快通关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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