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两个基本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
日期:2013-07-05 08:29
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第(一)项规定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情形,主要考虑到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含有严重超出限量标准的上述物质具有现实危险性,有必要予以刑事打击。同时,考虑到上述物质的种类非常多,危害性的差别较大,无法划出统一的超标倍数作为认定标准,
4/2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22 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