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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两个基本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
日期:
2013-07-05 08:29
引《解释》第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外,还规定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数额标准设置为五十万元,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三档法定刑的数额标准保持一致,同样是为了保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罪名适用上的平衡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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