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7-05 08:29
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情形,主要是为了体现对婴幼儿身体健康的特殊保护。第(四)项规定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这类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较多,屡教不改,受过处罚后往往重操旧业,主观恶性较大,有必要予以从严惩处。第(五)项是兜底条款。
《解释》第4条明确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本条参照《假劣药解释》作了规定,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与生产、销售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