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两个基本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
日期:2013-07-05 08:29
群众认同。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情形,主要考虑到犯罪数额虽未达到二十万元的标准,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性质较恶劣的情况。由于食品的种类繁多,有的是以克、公斤、吨等重量单位计数,有的是以瓶、包、盒、箱等包装单位计数,且不同品种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危害程度不同,难以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数量较大的标准,持续时间较长同样也不宜规定得过于具体化,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结合案情作具体判断。第(三)项规定生产、销售金额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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