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7-05 08:29
形,能够涵盖已经生产并销售、已经生产尚未销售以及部分销售部分未销售的全部情况。
主要考虑:一是将生产金额与销售金额适用同一标准,既符合刑法规定的罪状表述,又能够降低司法实践中侦查、调查取证的难度,强化可操作性,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二是将数额标准设置为二十万元,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档的数额标准保持一致,有利于确保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尽可能地以危害食品犯罪的罪名定罪处罚,避免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转而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的情况,在案件处理结果上准确反映犯罪分子的行为性质和主观恶性,争取社会共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