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两个基本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
日期:2013-07-05 08:29
  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现就《解释》中所涉及的危害食品犯罪两个基本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解读如下。
一、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罪名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将原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表述改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增加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第二档量刑幅度的情形。《解释》第1条至第4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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