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3-07-04 15:27
做好记录。现场核查应当做出明确的核查结论,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附件6.4)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合格项改进表》(附件6.5),要求食品小作坊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对不合格项进行改进,不合格项的改进情况由核查组负责验证。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长对核查报告、核查记录等文书及核查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
(二)完成现场核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核查组应当将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现场核查记录表》、《现场核查报告》、《不合格项改进表》及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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