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3-07-04 15:27
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小作坊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
九、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现场核查、审批、发证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食品小作坊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食品小作坊的现场核查。核查组由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一般由2人组成,核查组应当于核查前3日通知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应按照本细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见附件6.3)进行核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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