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3-07-04 15:27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 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八、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食品小作坊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小作坊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食品小作坊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小作坊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4)。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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