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7-04 15:27
生产加工的,应当注销原生产许可证后再重新申请发证。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其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本细则初次办理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小作坊增加产品种类、生产地址迁移、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生产设施设备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办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和经营业主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名称、遗失或者毁损后1个月内向当地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或补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