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7-04 15:27
材料一式两份汇总、复核,送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三)经现场审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同时将国家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书面告知送达,业主或负责人作出质量安全承诺;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见附件7),并说明理由。
十、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食品小作坊申请材料、核查材料、整改报告及许可证复印件等原始材料各一式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