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食品:董事会三届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期:2012-07-06 09:14
 修订为:
  有权决定单笔金额在500 万元(含500 万元)以下的,年累计总额
  2,000万元(含2,000 万元)以下的公司投资方案(包括担保、受托经营、
  委托、赠与、承包、租赁、投资引进、资产出售和购买等),有权决定单笔
  金额在3,000 万元(含3,000 万元)以下的银行借贷方案,但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原《公司章程》第八章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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