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7-06 09:14
修订为:
有权决定单笔金额在500 万元(含500 万元)以下的,年累计总额
2,000万元(含2,000 万元)以下的公司投资方案(包括担保、受托经营、
委托、赠与、承包、租赁、投资引进、资产出售和购买等),有权决定单笔
金额在3,000 万元(含3,000 万元)以下的银行借贷方案,但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原《公司章程》第八章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