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7-06 09:14
内盈利但未提出
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