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7-06 09:14
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不影响公司持续
经营的前提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二) 最近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用途,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