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活禽集中屠宰场设置实施办法
日期:2013-07-04 10:24
、废弃物的暂时集存场所,其地面与围墙应便于冲洗消毒。运废弃物的车辆必须是密封不渗水的,并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及存放场所。
8.活禽进场的入口处必须设置与门同宽;长3米、深0.10米至0.15米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夏季应当使用符合消毒规范要求的消毒液,3至5天更换一次消毒液。冬季应当使用生石灰替代消毒液进行车轮进厂(场)消毒,3至5天更换一次生石灰。
9.场区内室外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并应有防蝇设施。
三、建筑
(一)一般规定。
1.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Ⅰ型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00平方米,Ⅱ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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