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活禽集中屠宰场设置实施办法
日期:2013-07-04 10:24
对全厂职工进行各种卫生操作规范、操作规程教育。
(三)在屠宰场内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凡患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从事屠宰和接触肉品的工作: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及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四)凡受刀伤或者其他外伤的生产人员,应立即采取妥善包扎防护,否则不得从事屠宰和接触肉品的工作。
(五)生产人员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洗手消毒:开始工作之前;上厕所之后;处理被污染的原料或者有病禽类及内脏之后;从事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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