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拟加大食品标示管理力度
日期:2013-06-24 14:27
未依规定标示,则产品应限期回收改正,违规行为人最高可处新台币300万元罚款,情节重大的,可命其歇业或停业。自定食品品名者,其名称应与食品本质相符,避免混淆。如涉及掺伪或假冒,最高可处新台币1500万元罚款,产品应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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