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拟加大食品标示管理力度
日期:2013-06-24 14:27
  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案已于5月31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关于食品标示新增了标示制造厂商、特定商品应标明主要内容物百分比、混合两种以上食品添加物者不得仅标示用途名称等规定,本次修正案除制造厂商的标示规定自发布后一年施行外,其他标示规定都自发布日施行。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强制标示制造厂。现行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7条厂商资讯标示的规定,系针对台湾负责厂商,本次修正案增订了还须标明制造厂商资讯;增订主要内容物百分比:内容物标示中增订食品所含内容物的主成分应标示所占百分比,并由中央主管机关另订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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