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加工收储活禽给予补助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13〕327号)
日期:2013-06-21 09:20
记在本省内、财务制度及进出库台帐完善的禽类加工企业、禽类养殖企业和商业连锁企业(含分支机构);凡2013年4月20起至6月20日期间,累计收购、加工省内养殖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活禽(不含白羽肉鸡),总数在2万只以上的。
  (二)补助标准:按每只2元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以重量计价收购活禽的,按照每只鸡1.5公斤、每只鸭2公斤标准折算)。
  二、申请程序及材料
  (一)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有关企业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提出加工收储活禽补助申请,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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